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对已经实施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系统评估,旨在检验这些措施是否有效降低了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此项服务包括对现有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提出改进建议,以帮助企业优化职业病防护管理体系,保障员工健康。
评价目的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核心目的在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同时帮助企业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因职业病引发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责任风险。通过评价,企业能够及时了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效果,为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旨在对已实施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科学评估,确保这些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或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控制效果评价应当与项目建设、运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技术要求。
处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适用企业
1、企业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后,需要进行效果验证
2、已有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企业需评估其效果
3、发生职业病事故后需要对防护措施效果进行调查
4、职业病防护设施或管理措施的更新改造后需要效果评估
5、政府或监管机构对企业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监督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73号 修正、实施);
(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2019年2月28日施行;
(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
(6)《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安健[2012]第73号);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令);
(8)《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9)《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0)《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
(12)《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贵州天宇科技服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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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天宇科技,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能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选择贵州天宇科技,就是选择了一个可靠的伙伴,我们将与您携手,共同面对职业健康安全的挑战。